执行主任、刑辩部主任
李坤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,2010 年开始执业,现任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、刑辩部主任,为专职刑事辩护律师。
从业十余年来专注刑事案件办理,擅长处理经济犯罪、职务犯罪、涉众型犯罪以及各类传统刑事犯罪案件,主攻取保候审、不起诉、缓刑、无罪辩护业务。深耕刑事辩护实务,同时统筹律所管理与刑辩团队运营。办案坚持重视证据、深挖案件细节,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庭审实战经验,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合法权益。
代表性刑事辩护案例
诈骗罪(涉案 460 万元,不起诉):当事人被控以代运营网店名义诈骗,被羁押 5 个月。辩护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,剔除具备真实服务交付的涉案金额,配合认罪认罚、退赔谅解。检察院采纳意见,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,当事人无罪释放。
危险驾驶罪(血醇 198mg/100ml,免予实际关押):当事人醉驾被查,无事故、无前科,但达到从重处罚情节。辩护针对血样提取、送检程序提出异议,申请非法证据排除,结合挪车情节、社会危险性开展辩护。法院采纳程序辩护意见,判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,当事人免于关押。
故意伤害罪(致死,判三缓四):邻里纠纷推搡引发对方倒地死亡,死者自身存在脑血管畸形,案件定性存在争议。辩护申请重新鉴定,厘清行为属于死亡诱因而非直接死因,提出防卫过当的辩护观点,完成民事赔偿取得家属谅解。法院调整案件定性,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,缓刑四年。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(涉案税额 870 万,量刑减半):企业实际控制人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原面临十年以上刑罚。辩护剥离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金额,推动企业合规整改,考量当事人初犯、非策划者的情节。法院核减虚开数额,改判有期徒刑五年,罚金亦大幅下调。
寻衅滋事罪(打掉涉恶指控,轻判实报实销):夜市冲突案件,侦查阶段按恶势力团伙侦查。辩护论证案件属于单次偶发冲突,不具备恶势力组织特征,对伤情鉴定提出异议,完成刑事和解赔偿。检察院去掉涉恶指控,法院按普通寻衅滋事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,实报实销。
受贿罪(指控 280 万,降档量刑):公职人员被监察调查,指控受贿 280 万,原量刑区间十年以上,当事人已羁押 8 个月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。辩护区分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,否定仅有单方口供无其他佐证的涉案金额,仅对证据确凿部分退赃。法院最终认定受贿 100 万元,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,已羁押期限折抵,剩余刑期大幅缩短。
贪污、挪用公款罪(两罪并罚改为单罪轻判):国有公司财务负责人被控贪污、挪用公款两罪,初步量刑建议十五年以上。辩护厘清资金属性,否定贪污的非法占有目的,认定涉案钱款均属于挪用公款范畴,争取自首认定,全额完成退赔并取得单位谅解。法院撤销贪污指控,仅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。
合同诈骗案(存疑不起诉):民营企业家因项目合作纠纷被以合同诈骗逮捕。辩护区分民事履约纠纷与刑事诈骗,证实资金用于项目经营,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。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,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,当事人获释,企业账户解除冻结。
职务侵占案(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,不起诉):企业股东因股权分红纠纷被指控职务侵占 620 余万元,案件已经开庭审理。辩护质疑审计报告效力,证实案件实质为股东民事纠纷,缺少侵占财物的客观证据。经多轮庭审,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撤回起诉,后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无罪。
居间涉诈骗罪(法定不起诉):当事人仅居间对接、代收转交钱款,未从中获利,被刑事拘留。辩护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,不满足诈骗罪犯罪构成。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,作出不起诉,无犯罪记录。
故意伤害案(检方撤诉):当事人因邻里冲突被控故意伤害致人轻伤,一审开庭后,辩护发现伤情鉴定混同陈旧旧伤,无法证明伤情由当事人行为造成,定罪关键证据存在瑕疵。公诉机关撤回起诉,案件终结,当事人无罪。
建材购销诈骗案(一审无罪判决生效):当事人供货后通过民事诉讼追讨货款,反被控告诈骗 530 余万元。辩护出示完整供货单据,证实属于货款拖欠的民事纠纷,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。一审判决当事人无罪,检察院抗诉后又撤回抗诉,无罪判决正式生效。
深耕刑事辩护,擅长经济、职务、涉众及传统刑事犯罪案件,专攻取保、不起诉、缓刑、无罪辩护。办案重证据细节,凭借扎实法学功底与庭审经验,全力维护当事人人身与财产合法权益。